近日,成都市印發《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管理規定》,即日起施行。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
(二)由于質量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經核實認定為嚴重工程質量問題的;
(四)建設階段或者保修期限內發生影響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建筑構件或外墻建筑材料脫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屋面、墻面大面積滲漏需要返修等嚴重工程質量問題,未按照整改要求限期改正的;
(五)不履行房屋保修義務,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保修義務15天以上的;
(六)質量投訴處理機構發現現場整改情況與經責任主體簽字、蓋章的《住宅工程施工質量投訴問題整改完成報告》嚴重不符,存在明顯弄虛作假的。
(七)在質量缺陷處理過程中,不執行質量投訴處理(調解)意見導致矛盾激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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