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2021年7月,廣東省廣州市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的通知》,率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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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消作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資格條件的各類預選庫、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等承包商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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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打通北、上、廣、深、杭、渝的交易中心或建筑市場監管平臺數字證書兼容互認,做到只需一次注冊,只用一套CA鎖。
7月13日,西藏住建廳發布《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進一步優化建筑業營商環境促進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確:
招投標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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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標投標中,不得設置各類預選供應商、預選承包商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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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將央企、國企特定企業規模和業績等作為招標門檻限制其他企業平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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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設置超過項目實際需要的規模資產、營業收入等財務性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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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設定明顯超出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過高的資質資格、技術、商務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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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法限制市場行為的企業外,不得因企業受過行政處罰限制參與招投標;全面清理招標投標環節不合理加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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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沒有資金來源的一律不得進行施工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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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發包方式,不再強制要求進行招標。
工程價款結算支付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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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除合同約定外,原則上審計結論不作為竣工結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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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雙向擔保制度,凡是建設單位要求承包企業提供履約擔保的,必須對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其他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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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設工程企業跨區域承攬業務不得變相設置審批、備案等準入條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或變相要求企業在本地注冊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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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壓縮企業資質審批時限,取消審查意見公示環節,直接公告審批結果,經依法審查合格的及時核發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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